上海银行顾建忠:商业银行发展科技金融的理论与实践

   2025-07-28 kongyu840
核心提示:实践路径基于上述理论依据和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商业银行需构建覆盖“价值评估—产品创新—生态协同”的全周期服务能力,重

实践路径

基于上述理论依据和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商业银行需构建覆盖“价值评估—产品创新—生态协同”的全周期服务能力,重点突破风险识别、收益匹配与资源整合三大瓶颈。

坚守耐心资本定位,重塑两个“逻辑”,成为科创资金的重要供应者。第一,重塑科技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逻辑,从关注现状向面向未来转变。做科技金融,首先是价值判断,其次才是技术判断,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就是要摒弃“爆米花”式赚快钱的思维,不仅要谋当前,更要谋长远。科技型企业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重研发,传统的“抵质押”担保思维和传统风险评价方式无法完全适配,必须转变评价理念和标准,重塑信用风险评价逻辑,引入投行思维,建立差异化的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价体系。通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细分行业研究,建立与PE、VC等机构的业务协同,以及借助外部专家等途径,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的行业属性、研发团队、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等创新要素,把握其全生命周期,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理性的分析判断。

第二,重塑科技金融风险收益平衡逻辑,从着眼短期利益、厌恶风险逻辑向着眼长期、风险收益平衡逻辑转变。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仅需要创新思维,更要有战略思维;不能局限于短期、单笔的风险得失,而要进行长期、综合考量;不能被动地厌恶风险、逃避风险,而是要主动识别风险、经营风险,重新构建科技金融的风险收益平衡逻辑。一是确立投资组合思维。不能以单笔贷款的回报得失来评判与科技型企业的合作价值,而要从更多维度、更长跨度重新评估业务组合的整体收益,综合考量科技型企业未来成长所带来的合作空间。针对早期科技型企业特点,要运用战略孵化理念和投资组合策略,通过认股权、动态利率等机制平衡业务风险,提升企业的资本价值,与企业建立远期共赢合作模式,待企业发展壮大时通过创新机制“分享”收益、回补贷款风险。二是构建风险共担机制。信用风险不会消失,但可以分散、转移和分担。科技型企业早期的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共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要积极借助财政、产业资本、投资机构等各方资源,特别是加强与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合作,进行风险共担。三是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与科技金融相匹配的差异化考核体系,延长考核周期,放宽评价视角,在具体操作上可给予适度的营收或EVA补贴,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四是探索完善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只要工作中履职尽责,没有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责免责,从而为科技金融从业人员减轻思想负担,鼓励其积极担当作为。

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成为科技价值和企业家价值的发现者。金融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价值发现的资源配置机制,科技金融通过发现科技价值和科技型企业家的价值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要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根本途径是提升对行业、企业、技术、人才等的认知、研判能力,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

一是加强科技行业研究。高科技行业产业链长,分工协作复杂,企业兴衰迭代较快,开展行业研究至关重要。要聚焦区域重点产业体系和未来产业集群,对产业链上下游和细分赛道进行梳理,确定主攻方向进行精细化布局,精选目标客群。整合行业研究力量,加强行业研究人才梯队建设,规范研究方法、管理标准和成果要求,形成研究成果的常态化运用机制,最终引领赋能客户营销、产品服务、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二是培养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科技金融人才既要懂金融,更要懂科技、懂创业,要了解特定领域科技发展现状趋势,能够与科技型企业家对话交流,能够认识、评判企业家的市场价值,树立与客户相伴成长的价值观。要加快培育科技金融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控经理等专业团队,能够突破传统信贷观念桎梏,具备投行投资思维,通过协同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成为科技型企业全天候的合作者。科技金融专业性强,业务逻辑复杂,商业银行要着力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形成前中后台协调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聚焦高科技产业园区、高校或研究机构集聚的区域,设立科技金融专营部门或科技特色支行,打造科技金融服务高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经验。逐步扩大科技金融特色团队在经营机构中的覆盖面,使科技金融成为一项主体业务。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探索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在专业人才、信贷规模、EVA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符合科技金融特点的体制机制。

二是丰富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周期和用款需求,持续推进融资产品创新,提供全天候全周期服务。对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创始人和高管,推出人才贷、创业贷等产品,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结合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等方式,研究开发期限较长的融资产品,提高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对优质科技型企业,探索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无缝续贷等模式。发挥信贷与投行产品组合优势,推进投贷联动,探索创投类贷款,努力满足科技型企业多场景下的不同融资需求。

三是完善科技金融专业审批机制。统一审批理念,以关注技术价值、企业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重点,设计科技型企业专属评价模型。集中科技金融审查审批力量,建立科技金融专属审批通道,设立科技金融审查审批专岗,不断提升专业化审批能力和效率。扩展贷后检查维度,利用投资机构等外部合作渠道掌握的信息,对科技型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重验证。

发挥资源要素撮合作用,成为科技金融生态圈的引领者。在资金侧,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担保、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设计符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的综合性服务方案。加强与产业资本合作,跟踪关注产业资本的股权链和供应链,挖掘优质项目和企业,与产业资本共同推进新兴产业发展。

在技术侧,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的合作,提高对科技发展的认知和把握能力,捕捉科技产业化的机会。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成立外部专家库,通过“引智”辅助业务决策,形成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合力。

在配套侧,强化跨部门协同与数据赋能,打破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园区合作设立科技专项信贷额度,对纳入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清单的企业实行“优先评审、额度保障、利率优惠”的差异化政策。商业银行应积极协助科技型企业对接政府补贴、政府引导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政策资源;深化与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国有投资机构、优质孵化器等各类企业服务主体的整体合作,按照“一园一策”“一会一策”等设计服务方案。

发挥科技赋能,成为科技型企业的智慧伙伴。科技、产业与金融相互作用、接续发展,不断迭代发展的现代科技需要依靠金融支持来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的发展,同时也赋能金融业自身的技术进步,反过来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例如,商业银行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分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时,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引入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征信等外部数据信息,并结合自身积累的数据资源,将非标准化的信息转化为具有信用价值的信息,最大限度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在科技型企业客户筛选、业务尽调、审查审批、贷后预警等环节发挥精准、直观的参谋辅助作用。又如,利用数字化手段构建孵化器潜在客户或某一行业早期客户的识别评价体系,进行潜在目标客户画像分析,助力于高效拓展优质潜在客户批量化获取渠道。此外,还可利用信息科技推进融资产品线上化和信贷模式创新,提升科技型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便捷度。

商业银行发展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建议


科技金融作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领域,需要政策层面的细致规划和大力支持。建议政府及监管部门进一步发挥引导支撑作用,优化体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转变理念、提升能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商业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建议从政策导向、监管考核及资金支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确保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到科技创新的早期阶段和成果转化项目。一是加大政府对早期科技创新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以激发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鼓励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之间形成协同机制,以“投贷联动”机制协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积极发展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专业服务机构,并引导商业银行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完善金融体系融资服务模式,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等服务机构打通IPO等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或发行REITs。四是扩大科创再贷款支持范围,将支持对象进一步扩大至早期科技项目,可设定“早、小、硬”相关准入标准,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成果转化。

完善政策支持,推动商业银行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

建议通过系统性设计,多措并举加大对早期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完善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时面临的信贷风险。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放认股权贷款,并完善认股权流通市场。降低政策性担保基金的准入要求,进一步覆盖0—1、1—10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政策性担保基金、地方政府风险共担的业务机制,通过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金奖补等方式,放大财政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商业银行投入更多资金支持早期科技型企业。二是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指导商业银行加大科技型企业贷款容错力度;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或放宽融资不良率考核要求,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和成果转化效果的正向激励机制。三是指导商业银行优化科技金融绩效考核机制,延长绩效考核周期,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以适应科技金融业务特性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规律。四是优化债券发行和融资增信机制,支持服务科技创新的机构发行创新债券,允许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深化股权投资,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科技领域投资

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进一步优化股权投资市场的募资与退出机制,引导更多股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一是支持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进行政策试点,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股权投资子公司,并合理设定投资范围和金额的上限,例如限定投向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或科创类股权投资基金、可投资金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如25%)。二是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通过直接融资渠道扩充资本基础。三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施基金份额转让的做市商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的发展,并考虑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吸引更多类型投资者参与。

拓宽信贷投向,允许商业银行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

按照《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应条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表述原则,参照国外经验,建议适当拓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允许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围绕创投型基金在募、投、管、退过程中的各种场景,拓宽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包括五种类型:“LP贷”为基金出资人融资,主要用于向私募基金出资;“GP贷”为基金管理人融资,主要用于对其所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份额出资的跟投;“PE贷”为私募基金主体直接融资;“SPV贷”为基金投资项目所设的载体融资,主要用于项目投资;“FP贷”为基金被投企业的员工融资,主要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目前“FP贷”作为员工持股贷款已试点开展,其他产品仍未获得突破。

从国际范围来看,商业银行向创投型基金提供贷款已有成功范例。以美国为例,在1983年至2009年这一股权市场的繁荣时期,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给予了巨额的资金支持,高达30%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银行。商业银行不仅作为机构投资人直接投资基金,而且作为辛迪加贷款的牵头行组建银团,为基金进行债权融资,有效分散了贷款偿付的风险。

同时,创投类贷款展现了风险控制的协同性。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之下,银行加大了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但这类企业在早期阶段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缺少抵押物并且难以获取担保,贷款存在风险与收益难以平衡的难题。而创投型基金偏爱此类企业,能够把控行业整体风险、有效平滑风险并且实现整体收益。银行为基金提供资金支持,间接为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风险平滑机制。在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基金发放中长期贷款,能够与专业的管理人共同把控项目风险,精准地支持科技型企业。

此外,创投类贷款试点与国家政策导向一致。我国在政策层面正逐步放宽债权资金间接参与企业的股权融资。例如,市场上已有资金投向可用于股权出资的创新产品,如交易商协会的“用途类科创票据”和“混合型科创票据”、银行的并购贷款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提案也鼓励银行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为硬核科技型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因此,为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的基金及相关主体发放贷款,与国家政策的动向高度契合。

综上所述,参照国外的经验并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和政策导向,适度拓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准许其投向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特定领域,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等一系列举措具有充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也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试点规模来看,可限定创投类贷款规模不超过银行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比如5%);从产品优先级来说,建议将“LP贷”和“GP贷”作为最优先的产品进行推进,其余产品综合考虑银行风控机制、市场需求和创新难度,建议优先级分别为“SPV贷”和“PE贷”。同时,设置允许投资期间无还本付息、提高不良容忍度等配套措施,从而尽可能提高相关各方的参与积极性。

作者系上海银行党委书记(上海农商银行原行长)

文章刊发于《银行家》杂志2025年第7期「行长视点」栏目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kongyu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0018471号